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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权力节点监控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83  更新时间:2011/11/2 9:30:0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为深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核心,强化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权力节点的监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正、规范运作,为全市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权力节点监控办法,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权力节点

 

    (一)推荐提名;

 

(二)组织考察;

 

(三)酝酿讨论;

 

(四)干部任免。

 

四、监控办法

 

围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权力节点,通过完善程序,强化组织监督、领导监督、民主监督和专门监督,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控。

 

(一)推荐提名

 

1、建立中层后备干部库,坚持从后备干部库中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2、中层干部推荐提名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

 

3、鼓励实名推荐,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4、鼓励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实施时必须在组织部门的指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

 

5、中层干部调整预案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并组织实施;

 

6、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得票率一般须在50%以上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得票较少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1、考察组在考察前,应向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了解有关考察对象信访举报情况;

 

2、考察期间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干部考察需广泛征求单位领导以及与考察对象联系密切的相关人员的意见,做好考察记录;

 

4、干部考察结束后,要结合谈话内容形成干部考察材料,考察人签字后如实向组织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考察不合格的不得任用。

 

    (三)酝酿讨论

 

1、中层干部调整方案必须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由领导班子成员听取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并充分发表意见;

 

2、鼓励采用票决制决定干部任免方案;

 

3、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全程参与研究讨论干部任用工作的党委(党组)会。

 

(四)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7天,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办理任职手续;

 

2、干部公示期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受理干部公示监督电话,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信访举报,可协同考察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明确是否影响考察对象的职务任免;

 

3、干部提拔任用前应征求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

 

4、中层干部任免情况及时向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结果、民主测评结果、考察材料、任免情况等资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凡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事项,应用专门会议记录本形成会议记录备案。

 

(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违反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行为的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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