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减少各类文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地委、行署(含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下同)转发或印发。
2、对地委、行署文件,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层层转发。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县(市)、……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公文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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