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机关大院管理,维护机关正常办公次序,营造良好的机关形象,分离区机关大院实践状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大院内任何单位和进入本大院内的个人均应严厉恪守。 第二章 办公次序管理
第二条 区机关大院工作人员须维护良好的办公次序,不得在机关大院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不得经常带家眷、子女到办公室。 第三条 倡导文化办公,上班时留意礼节礼貌,坚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不得穿短裤、背心、超短裙和拖鞋上班。 第四条 坚持公共卫生。不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大厅、走廊、楼顶堆放、摆放各种宣传板报和杂物;盲目将渣滓倒入渣滓箱(桶),坚持空中清洁。 第五条 盲目保护机关大院内公共设备,且不得损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担任定期组织检查,发现丧失损坏的,查明缘由,并及时维修或补足。 第六条 坚持卫生间的整洁洁净。便后要及时冲水,不得将渣滓废物倒入水池、厕所,避免梗塞;不得乱涂、乱画、乱刻,制止用烟头熏烤门板;留意节约用水、用纸。 第七条 保护树木花草,不得攀枝、蹂躏,不得在绿化区域内堆放器材、杂物等。 第八条 各单位运用会议室时要保护会议室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和变动室内摆设,避免损坏桌椅、电器,丧失茶杯、烟灰缸等物品;坚持会议室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第九条 各单位废旧物品、报刊杂志由物业公司统一上门收买,失密资料必需经碎纸机销毁或派专人监销前方可作废品处置。
第三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十条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暂时工、合同工、施工队的人员)凭《工作牌》或暂时规则的证件进入区机关大院;院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其单位制发的《工作牌》或区机关大院《出入证》进入机关大院,门卫考证后放行;人员一概由机关大门进出,不得翻越围墙和绿化隔离带,违者将给予通报和处分。 第十一条 区机关大院保安值班人员对外来办事或来访人员验明证件后,应与接洽单位或被访人获得联络,经同意前方可办理来访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直接找区指导同志的人员,要问明状况,细致注销,此后与为指导直接效劳的办公室或秘书联络,经同意后放行。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在一号楼门卫注销并填写《会晤单》,二号楼值班人员查验《会晤单》前方可进入大楼;来访人员要严厉按所填写的《会晤单》看望被访人,不得另访他处,制止在办公区域喧哗、吵闹;分开区机关大院时,外来办事或来访人员应将经被访人签名的《会晤单》交回门卫。 第十四条 没有证件和证件可疑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机关大院,保安值班人员要问明状况或缘由,特殊状况的由专人带其进入。 第十五条 没有证件证明身份的,准绳上不准进入机关大院,但确因公事又有大院工作人员陪带的,办理注销手续前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对上访大众,区机关大院保安值班人员必需立刻与区信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络,引导其到信访局等部门反映问题,由区信访接待室联络区直机关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规则程序及时接访或处置,上访人员不得注销进入机关大院;对违规进入大院的上访者,保安值班人员须立刻通知二号楼门卫值班人员和稳定办,稳定办须在5分钟内抵达现场,按规则将上访者劝离,或联络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在区机关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要提早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业管理处,并阐明会议称号,与会人员阐明参与会议的单位和称号前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制止收买废旧物品、报刊杂志和各类采购人员进入区机关大院;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外来人员普通不得进入区机关大院。 第十九条 对带入区机关大院的可疑物品,保安值班人员要停止严厉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病菌等风险品进入区机关大院。 第二十条 区机关大院各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别人员携带公用物品、大宗物件等外出,需出示单位证明,经门卫保安值班人员查验前方可出门。
第四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直各单位运用的机动车辆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荷塘区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进入机关大院;没有通行证的外来机动车辆准绳上不准进入机关大院,确因公务且有大院内工作人员陪带的,需办理注销手续前方可进入大院;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指导来区检查指导,区直相关单位应提早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制止营运车辆进入大院。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本单位的《车辆通行证》转借其它单位或个人运用,一经发现,将予收回,并对直接义务人员和单位通报批判。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区机关大院必需慢速行驶,时速限制在10公里以内,并禁鸣喇叭和警报器。 第二十四条 进入区机关大院的车辆,要严厉按划定的停车位置划一有序停放,盲目服从保安值班人员的指挥,严禁占道停车或在办公楼门前停放;对不服从指挥违规停放的车辆,将收回该车出入大院通行证件,并通报直至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要严厉按规则标识通行,有序停放车辆,一切车辆必需停车入位、服从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统一停放在机关车棚内;外来办事人员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统一停放在大门两侧人行道停车线内,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 区机关大门内外两侧及大院内各通道只允许车辆通行,制止停听任何车辆及堆放障碍通行的各类物品,随时保证通道的畅通;机关大院各单位组织大型会议,应由主、承办单位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络,共同配合引导车辆,确保大院主要道路畅通。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严重检查、接待事项和活动,机关各部门和干部职工须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业管理处的工作,服从管理,主动将车辆停放在机关大院以外,保证机关大院有条有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车辆(包括大院外区直单位的车辆)准绳上不准在区机关大院彻夜停放。 &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