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是客观要求。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须先厘清经济法产生之原委。传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分析框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于其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克服这两种“失灵”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无疑都是发展的巨大阻碍。而该种理论又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则在于其将经济法视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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