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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及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783 更新时间:2009/9/13 17:07:40
摘要:欧盟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口监督机制、基于产品安全目的而实施的快速预警机制、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实施的市场监督机制。参考欧盟的进口贸易预警机制,文章对完善中国的进口贸易摩擦预警体系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欧盟,进口贸易,预警


  欧盟是世界第一大贸易集团,在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地位更为突出。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欧盟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一、进口监督机制


  根据第3285/94号条例和第519/94号条例,欧盟规定了针对第三国进口产品的监督措施,包含追溯性监督、预先监督和区域预先监督三种,后两种措施要求以进口单证作为产品自由流入共同体及其区域市场的条件。两个条例在对进口产品进行监督方面的规定大都一致,但在重要条款上则存在着差别,即后者规定的监督比前者缺乏贸易中立性,更加带有贸易限制倾向。两个条例实施监督的条件也迥然不同。后者规定了两个条件,即监督应在“进口趋势构成对共同体厂商的威胁”或“共同体利益有此要求”时;而前者仅有“共同体利益有此要求”一种情况。实际上,根据第519/94号条例而实施的预先监督措施意在监督进口趋势。可见,第519/94号条例在实施监督措施的标准方面并不像第3285/94号条例那样严格。而且,当出现与保障措施适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根据“共同体利益条款”的规定,进口单证的有限期会受限,单证的发放也可能附带其他条件,此时的预先监督措施便具备了限制进口的效果。


  为对这些进口单证进行管理,欧盟专门建立了SIGL系统。该系统是欧委会贸易总司专门针对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钢铁产品进口许可管理而设立的“许可证一体化管理系统(Système Intégré de Gestion de Licences简称SIGL系统)”。


  (一)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特定钢铁产品的预先监督  由于美国启动钢铁“201”调查,欧盟认为这会对国际贸易结构产生影响,使得大量产品转向欧盟市场从而对共同体钢铁产业带来冲击,尤其是提及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大量增长。在分析了2001年共同体钢铁市场的产量、进出口、价格等各项指标后,欧盟于2002年1月17日发布了第76/2002号条例,对钢铁产品实行预先监督,以收集统计信息并快速分析进口的趋势。该条例的适用日期截至2002年12月31日。之后,该条例后经第1337/2002号条例所修订,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之后又分别被第2385/2002号条例、第469/2005号条例和第1915/2006号条例所修订。欧盟维持该监督措施的理由是,尽管自2002年实施监督措施以来的情况有所变化,但世界钢铁市场的发展仍然要求有一个稳定而快速的信息系统以分析共同体未来的进口趋势。


  (二)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的特定纺织品进口的单一预先监督  为了适应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一体化的到来,欧盟部长理事会修订了欧盟纺织品的基础性法规第3030/93号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3日正式对外公布了第2200/2004号条例。根据该条例,欧盟设立了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单一预先监督(Single Prior Surveillance)机制。


  属于该监督体制范围内的纺织品,进口商要从进口国海关获取监督文本之后才能获准进口。该文本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动发放,一成员国海关领取即全欧盟关境内通用,有效期半年。各进口商为获取该文本,将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出口商和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附上提货单、信用证、合同或者其它明确证明进口商将实施进口的商业文书。其中产品的原产地、类别、数量和金额信息将通过SIGL系统由成员国海关在第一时间内报给欧委会。在SIGL系统内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统计有两项,一项是一个月统计一次的月实际出口量,另一项是欧盟进口商申请获得的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许可量。该项统计实时更新。“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定义是采取“原产地原则”,即不管纺织品货物是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港口运抵欧盟海关的,只要原产地为中国,即这些纺织品就被欧盟视为“中国进口”,置于监督体系之下。


  (三)针对来自某些第三国的特定鞋类产品进口的预先监督  由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物品的通用规定的第519/94号补充条例所确立的鞋类产品的配额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失效,2004年12月7日,一些成员国告知委员会有必要依照第3285/94号条例对鞋类产品采取监督措施。这是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鞋类激增的正常的反应。因为从数据上来看,2000-2003年间,来源于中国的未受到配额影响的鞋类进口产品,由于其具有相比共同体同类产品实际上较低的价格,因而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共同体市场份额上都出现了巨大的增长。2000-2003年,进口量平均增长为59%,价格平均相差为21%。(见EC第117/2005号条例)在此背景下,欧盟预期2005年的配额取消后将在短期内导致进口的成倍增长,随之很可能发生的是共同体工业丧失市场份额和就业岗位,从而存在着对共同体生产者造成损害的威胁。因此,欧盟通过第117/2005号条例,要求对源于中国的某些鞋类进行预先的统一监督,以提供统计信息便于对进口趋势进行迅速分析。同时,为了获得鞋类进口趋势的全面整体情况,该条例要求对各种来源的进口鞋类建立一种基于海关的追溯监督体系。该体系包括需要进行预先监督的鞋类,当追溯体系得到全面充分运行时,预先监督可以结束,但至少要维持到2006年1月31日。


  须进行预先监督的货物在放行供自由流通时须提交符合统一标准的监督证书,该证书经进口商简便申请后,由成员国的授权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但进口商并不由此获得任何进口权。除非进口规定发生变化,该证书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有效。进口许可证书由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自动发放,不收取费用,没有任何数量限制,并在共同体进口商(无论其成立于共同体的任何地方)提出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在递交申请三个工作日后,除非确证有其它情况,则申请应认为已被成员国主管机构接受。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报送下列信息:尽可能定期或一旦有最新信息即报送,并最晚不迟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报告所签发的监督证书涉及的货物具体数量及以欧元计的价值;每月末的六周之内,依据欧盟第1917/2000条例第32款规定报告此月的进口具体情况。


  二、基于产品安全目的而实施的快速预警机制


  (一)非食品消费品快速预警体系(RAPEX)


  根据关于一般产品安全(GPSD)的第2001/95号指令,欧盟建立了针对危险的非食品产品的快速预警体系(RAPEX)。RAPEX完全适用于不属于部门指令之外的所有消费品,部分适用于有部门立法的消费品。目前,RAPEX涵盖的地域范围包括欧盟27国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挪威、冰岛以及列支敦士登。2004年4月,欧委会通过了RAPEX指导手册,详细规定了确定严重风险的标准、RAPEX通报的内容、提交通报的最后期限及通报的传播、通报后的后续行动、欧委会对通报的审查、RAPEX下沟通信息的网络、RAPEX和其他通报机制的协调、不构成严重风险的产品的通报程序。同时,对于RAPEX下所通报的措施,如果存在其他的通报机制,也同样需要予以通报。为此,欧委会还专门公布了处理GPSD与某些部门指令之间关系的指导文件。


  RAPEX能够确保来自一成员国的关于威胁产品的信息迅速地在成员国之间以及与欧委会之间的传播。当发现危险产品时,成员国相关机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消除风险,它可以从市场上撤销该产品,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或者发布预警。如2005年2月4日,匈牙利消费者保护检验总局通报原产于中国的婴儿奶瓶,2004年6月德国北威州消费者中心通报原产于中国的减肥药,2004年3月1日葡萄牙消费者保护研究所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橡皮娃娃等等,欧委会据通报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各国的联系点会将此产品、其对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以及成员国机构所采取的措施通报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各国的联系点还负责检查以确保所通报的危险产品不会投放市场。之后,欧委会会将此消息散发给所有其他成员国的联系点。在情况不确定时,欧委会可以通过正式的决议,要求成员国禁止该产品投放市场,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或从市场上撤销产品。决议的最长有限期是一年。迄今为止,欧委会已经通过了两项此类决议。


  欧委会会发布关于危险产品的每周概览,并在网上公布所采取的消除风险的措施。同时,欧委会每年都会发布RAPEX体系运行状况的评估报告。欧委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统计数字显示,RAPEX通报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机制  欧盟自1979年始在其成员国中间建立快速警报系统,各成员国有责任在消费者的健康遭受严重风险时提供信息。根据第178/2002号条例,欧盟对预警系统做了大幅调整,实施了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1en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RASFF)。它是一个连接系统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欧委会以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等的网络。欧委会负责管理该网络。调整后的预警范围扩大,包括了动物饲料和边境检查站网络,因为饲料的原料来源与加工等对食品安全具有潜在风险。


  RASFF的建立为系统内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提供了有效的交流途径。RASFF的通报是借助于欧盟委员会的CIRCA(交流与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完成的。任何一个成员国主管机构发现任何与食品以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后都会上报欧委会,必要时欧委会将此信息传达至RASFF网络下的其他成员。各成员国有义务向欧委会通告如下信息:各国为保护人类健康而采取的限制某食品或饲料上市,或强行使其退出市场,或回收该食品或饲料,并需要紧急执行的措施;由于某食品或饲料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旨在防止、限制其上市或最终使用,或旨在对该食品或饲料的上市和最终使用附加特别条件,并需要紧急执行的专家建议或一致意见;由于涉及对人类健康的直接或间接威胁,欧盟内边境主管机构对某食品或饲料集装箱或成批运输货物的拒收情况。但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没有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委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制问题食品或饲料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是否启动取决于欧委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欧委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为避免被监测到的问题再度出现,RASFF还设立了第三国特殊保障机制,即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原产国。


  RASFF通报主要分为两类:预警通报和信息通报。当构成危险的食品和饲料已上市,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时,首先监测到该情况并已采取措施(如召回或回收)的成员国就会发出预警通报。信息通报则是指虽然被鉴定为具有风险,但还没有到达成员国市场而不需要马上采取措施。这类信息主要包括所关注的食品或饲料在欧盟的口岸如何被检出和被抵制的信息。鉴于保护商业机密的需要,产品的商标和制造厂商的名字一般不公布。此外,还有附加信息通报和新闻通报,前者是指在发布通报后所追加的详细信息,包括分布细节、产品来源、附加分析结果、货物的有关文件等;后者则是指虽然与产品安全有关,但不属于预警或信息通报的范畴,然而相关机构又非常关注的信息。


  在欧盟委员会的网站上,每周都会有对一周所发布的通报进行的总结。每年,还会发布详细的年度报告,对全年的情况进行分析。(见图1)


(三)其他产品部门的预警和通报机制  尽管欧盟建立针对一般消费品的快速预警体系(RAPEX)及其一般规则,但同时也在发布的部门立法和指令中规定了通报机制,而且,原则上这些部门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则。GPSD第1条第2款规定了其与部门指令的关系,但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为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欧委会先后公布了两份处理GPSD与某些部门指令之间关系的指导文件。根据GPSD第l条第2款的规定,GPSD不适用于那些具体部门立法所涉及的具有风险或风险类型的产品。当特定部门的共同体立法规定了对特定风险或风险类型的安全要求时,由该特定立法决定相关的义务,GPSD适用于其他风险。然而对于何谓风险或风险类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从GPSD的范围来看(GPSD第2条(b)段),它仅涵盖与人类健康和安全相关的风险和风险类型,如化学风险、机械风险、热风险、电风险、噪音和易燃性。但不包括诸如环境风险、动植物健康风险和金融风险等风险。从欧盟的立法来看,这些特定的部门立法主要包括玩具指令、关于有电压限制的设备的指令、个人保护设备指令、化妆品指令。

  三、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实施的市场监督机制


  欧盟还会授权成员国进行市场监督,并及时反馈和沟通相关信息,这也构成了预警机制的一部分。例如,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对环境有许多重要的影响。在EuPs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因为一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染看来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因此,产品的生态设计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旨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此,欧盟于2005年了月6日发布了第2005/32/EC号指令。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8月11日前使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该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组织对EuPs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依照第7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指令的EuPs;如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查。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观察。


  四、中国进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完善


  中国在贸易规模和顺差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提出了扩大进口的目标。然而,扩大进口并非意味着盲目扩大进口和毫不设防的进口,中国也应对重点产品进行监控,并基于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的目标而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督和预警。参考欧盟的进口贸易预警机制,中国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进口预警体系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农产品进口预警体系  通过分析进口农产品信息,对比国内同类农产品产业指标情况,来判断国内农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的状况,从而发出预警,主要针对中国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对国家经济影响大的进口农产品。其中进口农产品信息包括月度或季度进口农产品价格、数量及变动趋势,进口农产品的国别集中度,国外农产品生产的实力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国内同类农产品产业指标情况包括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的趋势、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农业生产者的利润率以及失业率等方面。预警结论可以以模型计算的警度按月或季发布提供信息,当警度达到一定级别后,可以发起产业损害调查并寻求相应的救济方式。该体系中由海关或商务部监控并发布农产品进口相关数据,农业生产者和企业建立农业协会,对国内农业生产状况追踪观察,并在必要时代表农业生产者申诉的声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帮助和指导农业协会分析产业和预警信息,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接受和审理贸易救济申诉。


  (二)一般(非农)产品进口监测  通过一般性进口产品的进口数据月度或季度统计分析,拿出其中指标波动显著的产品做近一步产业和市场分析,并发布警度报告的预警体系。由海关负责提供各类进口产品的进口数据,包括价格、数量和国别集中度等,各类产品行业协会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反馈重点选择观察产品,并做出国内该产品产业情况报告,如未达到警度级别,则给企业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辅助企业改变市场战略,如果达到一定的警度级别,就可以明确发布预警公告,协助有需要的企业进行申诉。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申诉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三)重点(非农)产品进口监测  对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重点产品进口信息实行专门监控,并发布警度报告的预警体系。重点产品是一个动态清单,不定期地有产品加入重点清单或有产品从重点清单上“毕业”,产品的选取可以是中国的主要进口产品、与主要贸易伙伴的主要进口产品、贸易摩擦严重的产品等,各行业协会也可根据需要选取各行业的重点监测产品。


  尤其是应该建立针对能源产品进口的预警体系。通过分析世界能源产品信息和中国能源产品进口信息,判断能源产品的可获得性、能源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和能源输送线路安全性等关键趋势,为中国能源安全乃至经济安全提供预警和政策导向。由于影响能源产品价格等波动的因素可来自多个领域,需要跨领域研究的结合,而能源安全紧系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建议成立中国能源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中国的能源产品进口预警。


  (四)基于产品质量的进口监测  基于进口产品质量和质量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测体系。进口产品的质量信息可来源于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协会调查的消费意见反馈,还要关注国外产品质量标准升高后是否有低质量的产品涌入(如作为生产资料的机器设备)等。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是该监测系统的主导部门,综合进口产品质量和消费反馈意见后,定期公布《进口产品质量报告》,披露产品名称,厂商信息等预警。对违反技术标准政策的进口产品采取禁止进口、进口警告和消费警示等措施。


  (五)基于产品安全的进口监测  指与动植物卫生、人类健康安全相关的进口产品监测体系。该体系覆盖的进口产品主要是进口的动植物、食品等,这类产品易携带有害病毒,危害很大。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门及海关检验部门应严格检验进口产品的相关卫生指标是否合格,并且根据国际标准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安全的卫生标准及检验检疫程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企业和消费者,且监督机制要持续,避免危险的进口产品卷土重来。


  (六)基于环境保护的进口监测  指与进口材料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监测体系。该体系覆盖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进口产品,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导建立,成立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委员会。以进口矿石金属为例,首先在工作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通过对企业进口商品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存入数据库,如遇到不合格产品,将商品数量、进口时间和企业状况转入预警数据库。另一方面对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环保标准形成进口商品需要检验的合理指标指数进入预警数据库,当进口产品抽查质量与环保指标不符时,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商务部进行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同时形成报告提交给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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