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逐级信访,是指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首先向当地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对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如不服,再逐级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申请复查复核。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未经有权处理的起点单位处理而直接向其上级机关越级提出的,上级机关只作登记和疏导解释,引导信访人向起点单位反映,一般不予受理、不予交办、不作处理。重大紧急问题应按特殊情况处理,并通知下……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公文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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