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救灾款、物包括: (一)中央特大自然灾祸救济补助费; (二)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祸救济事业费和其他灾祸专项补助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接纳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物; (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纳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物; (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