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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