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市直单位和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县(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一般公务用车定编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发。
第二条 因单位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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